北京兴梦缘公益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北京兴梦缘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合规、合理,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北京兴梦缘公益基金会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一条 项目的立项与管理工作须遵循“择优支持、公正合理、 平等竞争、激励创新”的原则,符合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实效性及持续性。
第二条 项目立项需提交《项目立项报告》,内容包括:项目背景、社会意义、前期调研、可行性分析(包括是否符合基金会宗旨)、实施计划(实施目标、内容、进度及预算)、评估方法等。
第三条 所有项目均需经过基金会理事会审议、理事长批准,经批准的项目可进入实施阶段。
第四条 实行项目责任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五条 推行项目负责人制度,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定期汇报,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资金流转按预算执行、项目效果按绩效输出。
第六条 组织制订项目年度计划及预算,报基金会理事会批准; 项目年度计划应当作为年度内项目执行的基础,但不因此而限制项目的实施与发展;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的项目机会或项目关键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适度对年度计划进行调整,并报理事会批准。
第七条 项目执行需制定统一的项目管理手册,按照标准组织项 目的实施、督导与评估,保证项目顺利执行。
第八条 定期组织进行项目阶段性工作总结,及时向基金会理事会汇报项目实施进展及绩效完成情况。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九条 基金会对项目资金实行预算制管理。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合作协议及批准的项目立项报告、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编制年度项目经费预算,经基金会项目管理科和财务管理科审核,由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基金会依据项目合作协议条款、经费预算、项目进度、 检查与验收结果,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项目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向基金会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按预算对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每笔开支必须经项目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能报销,确保项目资金的合法、合理、规范、高效使用。
第十二条 基金会项目管理人员应会同财务管理人员对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实施单位的执行情况与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并向理事会汇报项目阶段性或项目完结财务报告。
第十四条 申请拨款前,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实施单位须提交项目阶段性或项目完结绩效评估报告,基金会项目管理人员会同财务管理人员审查,基金会秘书长审阅无误后方可拨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北京兴梦缘公益基金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